(2017)苏038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秋菊与陈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菊,陈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495号原告:刘秋菊,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陈璋,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原告刘秋菊与被告陈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刘秋菊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