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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秋菊与陈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菊,陈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495号原告:刘秋菊,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陈璋,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原告刘秋菊与被告陈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刘秋菊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