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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辛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蒙古族,大专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晓莉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辛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福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牙克石市林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方商城门前处,撞至西侧道路机非隔离护栏,造成无号牌福特牌小型越野客车及护栏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辛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26mg/100ml,并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崔某的���言,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梁 晓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澈力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