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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马沪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马沪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二环西路43号荣景盛苑物业中心。负责人赵亚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龙,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群,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沪鸣,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沪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服本院(2016)苏03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与马沪鸣已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再审期间以与马沪鸣已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 盈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