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林少义与王锐周、杨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义,王锐周,杨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林少义,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铃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锐周,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被执行人杨敏芬,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林少义与被执行人王锐周、杨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锐周、杨敏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少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王锐周、杨敏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律师损失人民币3万元;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少义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敏芬名下银行存款21451.43元,扣划被执行人王锐周名下银行存款0.65元,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执行款163121.6元,共184573.68元,扣收执行费2668.6元,余款181905.08元将划付至你(公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敏芬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与××处××城市山林花园××6-5A的房产(房地产证号:40××81),暂无法处理;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房产、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善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