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巍与房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巍,房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600号原告:秦巍,男。委托代理人:张友玲,系原告妻子。被告:房国明男。原告秦巍诉被告房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700元及利息13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均未能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式,亦不同意对其进行公告送达,致本案无法继续进行送达和审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被告送达信息明确后,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扬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