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29史双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双,史双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双双,男,1996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双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双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双双于2016年4月1日4时5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枫津南路由南都广场西门驶出时,与广场入口道闸发生碰撞后,又冲出与枫津南路路边停靠的苏E×××××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南都广场电动道闸等损坏,苏E×××××大型普通客车轻微受损。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双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经鉴定,南都广场电动道闸系统损失为23280元,苏E×××××小型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2497元。该事故中,被告人史双双负事故全部责任,南都广场、颜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双双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嗣后,被告人史双双赔偿了苏E×××××大型普通客车车主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南都广场电动道闸系统经济损失人民币36900元,并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史双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周某、陈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颜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道路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方位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史双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双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双双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双双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双双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双双系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双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