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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范英杰与刘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英杰,刘福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3045号原告:范英杰,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和,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英杰诉被告刘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范英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被告刘福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英杰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为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刘福和以经商为由分5次向原告共计借款5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和2.5分,借款同时为原告出具了5枚借据。后被告陆续偿还利息1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你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刘福和辩称,借款500万元的事实存在,借款后我陆续偿还利息1008000元,现我同意偿还借款及剩余利息,但还款期限到期后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福和向原告范英杰分五次借款合计500万元,并约定利息,即于2014年3月31日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5‰;2014年4月1日,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5‰;2014年4月3日,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5‰;2014年4月27日,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5‰,以上四笔款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期限。2015年5月19日,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20‰,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分五次偿还2015年5月19日以前的利息1008000元,即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50000元;2015年7月22日支付45万元;2015年8月24日支付20万元;2015年9月23日支付208000元;2015年10月29日支付10万元。但本金5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9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五枚借据,被告提供的五枚银行交易记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范英杰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刘福和提供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刘福和未按约定或者催要后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属于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福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支付的1008000元是否支付本金或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返还本金,原被告对何时支付利息未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一年后支付1008000元,应视为支付利息。关于被告提出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辩解,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英杰借款5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9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保全费5000元,计67900元,由被告刘福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达来审 判 员  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爱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木其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