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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丛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民 事 裁 定(2016)鲁1092民初20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葵,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丛进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琛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秀云与被申请人丛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鲁109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丛进强名下的鲁K×××××号小型轿车一辆,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且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秀云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丛进强名下鲁K×××××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殿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