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恩点与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恩点,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67号原告:姜恩点,男,汉族,扶沟县。被告: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恩点与被告扶沟众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恩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恩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恩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恩点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