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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申请执行伍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被执行人:伍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通达街。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与伍某民间借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及恢复执行申请,伍某应偿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1087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有位于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金澜半岛第8幢,土地使用证号:禄国用(2013)第014138号房屋及金山印象9幢9-A号房产证:禄房证(2009)字第00024185的商住楼,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及2016年11月14日成功拍卖,位于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金澜半岛第8幢房屋因已抵押某某银行,拍卖后全款优先支付某某银行,接收该房拍卖款项后伍某尚欠中国银行110878元。位于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金澜半岛第8幢,商住楼拍卖款,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等数10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分配,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行分配得10970元,在拍卖该二套房产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亦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