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所有权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海南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负责人:倪百祥,行长。被执行人:海南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位于海口市龙昆下村XX号之XXXX村X号楼(现海口市龙阳路XX号XXX村第X栋别墅)协助办理过户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龙昆下村XX号之XXXX村X号楼(现海口市龙阳路XX号XXX村第X栋别墅)办理过户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