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蓝智贤与陈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智贤,陈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1766号原告:蓝智贤,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启山,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蓝智贤与被告陈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智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启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智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启山偿还蓝智贤借款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陈启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陈启山因创业需要向蓝智贤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蓝智贤收执,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后经蓝智贤多次催讨,陈启山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陈启山未作答辩。蓝智贤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张,证明陈启山于2016年11月20日向蓝智贤借款30000元的事实。因陈启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蓝智贤提供的书证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陈启山向蓝智贤借款本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蓝智贤收执,约定借款期限40日。借期满后,陈启山未还过款。本院认为,陈启山向蓝智贤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予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陈启山应偿还蓝智贤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陈启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启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蓝智贤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蓝智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启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