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315号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中段(新世纪商城)。法定代表人:杨培贵。委托代理人:范长华,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个体工商户,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解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汉中永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