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龙林与王远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林,王远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47号原告龙林,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王远国,男,194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林诉被告王远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林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龙林垫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远国负担(已由被告王远国径直给付给原告龙林)。审 判 员 胡华元法官助理 王瑶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