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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龙林与王远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林,王远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47号原告龙林,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王远国,男,194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林诉被告王远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林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龙林垫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远国负担(已由被告王远国径直给付给原告龙林)。审 判 员 胡华元法官助理 王瑶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