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魏辛庄村东2号。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功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林,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葛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59500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