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容昆利与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昆利,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543号原告:容昆利,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婕,系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A区8号。法定代表人:李润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容昆利诉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昆利的委托代理人李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昆利诉称:2012年10月进入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施工员工作,月工资5270元。从2014年11月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2016年7月辞退原告的时候,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1595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资1159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本院的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容昆利于2012年10月进入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施工员工作,月工资5270元。从2014年11月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2016年7月辞退原告的时候,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15950元。被告没有给付上述工资,原告遂于2017年3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资1159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4年11月-2016年7月份工资表、金天地通讯录、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原告容昆利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资115950元给原告容昆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台山市金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雄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丽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