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许勤与闫子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许勤,闫子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613号原告:齐许勤,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闫子恒,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许勤诉被告闫子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许勤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子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许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