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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小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8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秦小平、秦孟渝、秦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川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退休院长秦秉瑞之子,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川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退休干部亲属,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秦小平、秦孟渝、秦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秦小平、秦孟渝、秦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秦小平、秦孟渝、秦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 卫 华 代 理 审 判 员   孙玉宁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哲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