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方五香与卢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五香,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方五香,女,194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临湘市人。被执行人卢玲,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申请执行人方五香与被执行人卢玲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萧审判员 黄文龙审判员 雷 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