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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夕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夕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887号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498-7号。法定代表人:谢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容(一般授权),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夕先,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