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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刚刚、石治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刚刚,石治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714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三层。代表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兵工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许刚刚,总经理。被告:许刚刚,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治英,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刚刚、石治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许刚刚、石治英的等额财产(具体包括:查封被告石治英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5-50-2-12306~1号的房屋。)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79万元为限,原告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被告西安铭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刚刚、石治英7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具体包括:被告石治英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5-50-2-12306~1号的房屋)。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79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李 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