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黄志超、黄志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黄志超,黄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志超,男,汉族。被执���人黄志标,男,汉族。关于张建华与黄志超、黄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偿还2千元(二案)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欠款时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 带 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 胜 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佳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