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学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404号起诉人李学能,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起诉人李学能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导爱归还欠款55000元;2.被告归还欠款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3年叫原告带人给其做脚手架工程,言明年底结清,但至今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向本院的陈述,其与曹导爱之间非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涉案款项的构成为其为曹导爱向工人垫付的工资、其本人的工资以及寻找曹导爱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曹导爱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起诉人又不能提供曹导爱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予以受理。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学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