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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189号原告:陈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告:黄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已与黄某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