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189号原告:陈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告:黄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已与黄某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