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君伟模具厂、董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君伟模具厂,董彩平,谢增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777号之一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陈西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君伟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边工业区。经营者:董彩平。被告:董彩平,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暂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村贤谭路谭边花园三栋出租房0327。被告:谢增孟,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暂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村贤谭路谭边花园三栋出租房0327。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君伟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君伟模具厂的起诉。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