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陶麒帆信用卡诈骗罪、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麒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535号罪犯陶麒帆,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麒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案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陶麒帆犯信用卡诈骗罪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沈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陶麒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崔洁、杨薇,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海燕、续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陶麒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陶麒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陶麒帆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麒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麒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孙洪成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