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荣军申请执行贾炜、孙梦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军,贾炜,孙梦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马荣军,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被执行人贾炜,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孙梦黎,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于马荣军申请执行贾炜、孙梦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包执字第001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贾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曙宏新村南6幢303室(产权证号:包035388号)房产,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被执行人贾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曙宏新村南6幢303室(产权证号:包03538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