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未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荣威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和友谊大街交口东北角时与前方被害人郑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郑某的三轮车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该事故致郑某和张某某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办案民警到达后当场用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进行测试,随后将被告人带至医院进行静脉抽血。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7.18mg/100ml。另查明,2016年8月18日桥西交警大队将案件移交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振头派出所,经传唤张某某于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鉴定结果无异议。2016年8月1日,经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温某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出警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7.18㎎/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二人受伤,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