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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彬与国有大巴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国有大巴林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1民初708号原告陈彬,男,1979年2月5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李刚,系阜蒙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有大巴林场。法定代表人齐金海,系场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彬诉被告国有大巴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林场职工家属,2009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2015年被告拒绝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现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本院认为,原告是社会人员,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退回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