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路建荣与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荣,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871号原告:路建荣,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慕斌,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路建荣与被告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慕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50000元、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利息3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4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给其清偿了前两个月利息3000元,本金及下剩利息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慕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其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路建荣向被告慕斌提供了50000元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利息33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所要求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的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慕斌清偿原告路建荣借款本金50000元、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利息33000元,共计83000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慕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