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孝羽与黄怀光、王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羽,黄怀光,王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民初930号原告:杨孝羽,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金鹏控股集团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良霞,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杨孝羽与被告黄怀光、王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孝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怀光、王良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孝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怀光、王良霞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2、黄怀光、王良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黄怀光以家庭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5万元,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月利率2%,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现借款期限已到,黄怀光未能还款,因王良霞系黄怀光妻子,故要求黄怀光、王良霞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黄怀光、王良霞未答辩。杨孝羽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证据一、杨孝羽、黄怀光、王良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网银转账电子回单两份,证明黄怀光向杨孝羽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借款已经给付。证据三、徽商银行卡折对账单4张、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4张,证明黄怀光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利息36000元。黄怀光、王良霞未质证、未举证。本院认为:杨孝羽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月14日,黄怀光向杨孝羽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杨孝羽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按月结息2分。同日,杨孝羽向黄怀光徽商银行账户分两次合计转款15万元。因黄怀光偿还一年利息后,后续利息及本金未付,杨孝羽诉讼来院。另查明:黄怀光与王良霞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黄怀光尚欠杨孝羽借款本金15万元未还,因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其应当依照杨孝羽的请求,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条载明按月结息2分,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率2%。杨孝羽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笔借款发生在黄怀光与王良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良霞应当对该笔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怀光、王良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孝羽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孝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怀光、王良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黄怀光、王良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附所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