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243陆钊、陆粉銮、陆文銮与孙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钊,陆粉銮,陆文銮,孙庆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243号原告:陆钊,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陆粉銮,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陆文銮,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被告:孙庆贵,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陆钊、陆粉銮、陆文銮诉被告孙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钊、陆粉銮、陆文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庆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钊、陆粉銮、陆文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孙庆贵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庆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庆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陆钊、陆粉銮、陆文銮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万元,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