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水涛诉冉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涛,冉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水涛,女,汉族。被执行人冉亚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水涛诉冉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亚丽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