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水涛诉冉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涛,冉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水涛,女,汉族。被执行人冉亚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水涛诉冉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亚丽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