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8601行初41号原告李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郁廷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金志鹏,区长。委托代理人汪士雄、谢林江,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建行政命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强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何钦波审判员 周霄恒审判员 赖静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