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保字第7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肖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8栋3-5号。法定代表人:戴礼智,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与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鄂茅箭民保字第75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汪浩所有的鄂1WH**号轿车予以冻结过户手续。现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丹江口丹传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汪浩所有的鄂1WH**号轿车的冻结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