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柯炳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柯炳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478号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15-7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371027X1。法定代表人:何水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志,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柯炳卿。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柯炳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志,被告柯炳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363元;2.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费(截至2016年12月的滞纳金为18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物业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青山花园小区的业主,其物业所有权面积为142平方米。原告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0.4元/平方米向业主收取。被告自2015年1月起一直未交物业服务费。被告欠费期间,原告按约定进行了养护、清洁及维护等物业服务工作。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因而诉至法院。柯炳卿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自2015年1月起未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为:其房屋餐厅和客厅的天花板从2014年7、8月份就开始漏水、开裂、脱皮,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却没有处理,在2014年缴纳最后一季物业服务费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诺,如果没有解决漏水问题可以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尔后,物业公司确实做了一些工作,但直至2016年中旬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楼下业主也反映漏水,但未找到漏水原因。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被告的房屋有养护、清洁及维护的义务,因物业公司对被告房屋漏水情况处理不及时,致使被告蒙受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30日,物业公司与青山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青山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业委会将青山花园小区委托于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收取。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一直为青山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柯炳卿自2015年1月起未交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青山花园小区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柯炳卿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为青山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至此,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柯炳卿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363元。有关房屋漏水的财产损失问题,被告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炳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36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柯炳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 珊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也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