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391号罪犯张伟,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49号刑事裁定,再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