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柳城供电公司、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供电公司,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柳城供电公司,地址:广西柳城县。法定代表:颜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容佳佳,男,1989年9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舟,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柳城县沙埔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传春(代表人):刘传春,男,该公司总经理。柳城供电公司与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城供电公司2017于01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46382.2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柳城供电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城县晟鑫铸造有限公司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柳城供电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城供电公司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志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