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绸侠与被执行人邢青剑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绸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童绸侠,女,铜川市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邢青剑,男,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童绸侠与被执行人邢青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20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童绸侠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童绸侠50000元,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合计50800元。后申请执行人童绸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向峰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书记员刘满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