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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长洪与被执行人阮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长洪,阮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倪长洪,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阮松华,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现住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倪长洪与被执行人阮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阮松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倪长洪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阮松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6)苏0113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因此,本院对倪长洪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倪长洪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