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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际博与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博,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55号原告:王际博,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被告:刘晓梅,女,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原告王际博与被告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王际博提供的被告刘晓梅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王际博亦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王际博现住址不明,原告刘晓梅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际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