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家新与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家新,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家新,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封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曰谊,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家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家新申请再审称,其由长宁周桥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推荐到华阳物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盖有服务社公章的公益性劳动上岗协议,与华阳物业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华阳物业公司辞退谢家新应依法进行。华阳物业公司本案中辞退谢家新的行为系无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华阳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伪证,掩盖考勤记录和工资单记录的落款盖章,对谢家新在前后门岗位上安装空调所付费用,不予退还,侵占员工财产。服务社虽然为谢家新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作用仅仅是帮助谢家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实际用工。华阳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方,应依法给予谢家新补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谢家新与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上岗协议书,华阳物业公司与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劳务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认为已足以证明谢家新系通过非正规就业组织服务社安排至华阳物业公司工作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谢家新与非正规就业组织服务社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且无法证明华阳物业公司与谢家新之间达成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谢家新主张其与华阳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服务社与华阳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谢家新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要求华阳物业公司对其履行义务,加之服务社本身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与华阳物业公司约定由华阳物业公司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的义务,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据此对谢家新主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迟延退工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与法不悖。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家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家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