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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益权故意杀人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益权,男,四川省渠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2008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翠,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杨雪娇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益权及其辩护人杨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益权于2016年4月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美满村4组“真武山”公墓当保安,被害人杨某某系该公墓总台接待员。被告人杨益权自认为被害人杨某某对其有好感,同时也感觉被害人杨某某对单位其他人有好感,所以被告人杨益权对被害人杨某某怀恨在心。2016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杨益权在单位办公楼旁的休息室看见被害人杨某某与单位其他同事说笑,其内心极度愤恨。被告人杨益权立即返回单位职工宿舍拿出一把黄色手柄美工刀后在单位办公楼旁的一条长廊处等候被害人杨某某。当日11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经过该步行长廊时,被告人杨益权持刀冲向被害人杨某某,并朝被害人杨某某颈部用力挥刀,致被害人杨某某颈部受伤。被害人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右手被划伤,并在呼救后晕倒。被告人杨益权随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在走廊草丛内。单位同事听到呼救后到达现场随后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杨益权也返回案发现场并使用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益权将作案刀具找到并带到单位职工宿舍旁的树丛中丢弃。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据单位职工反映杨益权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并在单位保安室外将被告人杨益权挡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当日所受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益权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6年9月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份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杨益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已有精神病,当天处于模糊状态,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被告人杨益权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杨益权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其挡获归案。3、被告人杨益权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6)字第72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益权犯罪时已满18周岁,患有待分类精神障碍,其对2016年9月1日的违法行为具部份刑事责任能力。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杨益权的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经过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美满村4组“真武山”公墓步行长廊时,被被告人杨益权持刀杀伤左侧颈部,在反抗过程中右手被划伤,并在呼救喊救命后晕倒一条小河沟里。5、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证明,证实,杨某某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当日所受伤为:(1)颈部开放性伤(刀伤)。(2)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全身皮肤多处挫裂伤。(4)失血性贫血等。6、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01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当日所受伤为轻伤二级。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50分许,突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吵闹声,出去一看就看见杨某某躺在一条小河沟里,其颈子左边有一刀伤,长廊上有很多血,据杨某某当时说是被单位保安干的。而单位上就只有一个保安叫杨益权。听杨益权平时讲他曾打架将人打伤被抓过。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快中午的时候,突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吵闹声,出去一看就看见杨某某躺在一条小河沟里,其身上、长廊上到处都是血。9、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50分左右,突然听到一长廊内有人喊邱叔叔救命,就从二楼跑到一楼,在一楼长廊处就看见地面满地是血,长廊里还有一部手机和一串钥匙,上面也是血。走近一看,就看见杨某某躺在长廊下面的河沟里,脸上、身上、胳膊上到处都是血。而她的左边脖子还在不断的冒血,就喊其他员工拿毛巾来止血。10、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上午,江某某在其家旁边的地里干活,突然听到真武山公墓办公楼的长廊上有人在争吵,吵了一会有人在尖叫。就蹲下看,看见杨某某在长廊上左晃右晃的,当时以为杨某某是被蜂子给蜇了,就跑过去,结果杨某某就掉下长廊边上的河沟里了。江明秀就喊救命,公墓老总郝某某就听见了就从办公楼上跑下来。江明秀又去喊杨某某的老公,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1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与其老公杨兵都是真武山公墓的员工。杨兵与其女婿屈某某一起承包了真武山公墓的刻碑和部份零星工程。其女儿杨某某被杨益权杀伤后,听与杨益权一起住一间寝室的钟姓花工说他在2016年8月31日晚上看见杨益权放了一把黄色手柄的刀在其床边,哪晓得第二天就出事了。听杨某某讲过因电风扇的事与杨益权曾发生过口角。1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到真武山公墓上班,与杨益权住一间寝室。2016年8月30日早上就看见寝室窗户下边木柜子上放有一把黄色手柄的刀,到了当天晚上杨益权就将此刀放在他的枕头旁边。到了第二天整天就没有看见刀了,到了9月1日杨益权把人杀了后估计是用那把黄色的刀杀的,此刀有20厘米长。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是杨益权的母亲。2004年,杨益权在其老家渠县因为杀到人了,公安机关将其带去作鉴定,杨益权患有偏听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送他到精神病医院,进去三天就跑了。当兵之前还是个乖娃娃,当兵回来后就不正常了,发病时自已用头撞墙。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芳是杨益权的妹妹。1997年外出打工,2001年时候通过其父母了解到杨益权疯了。2004年杨益权在其老家渠县也是故意杀人,把一个邻居杀到了,公安机关将其带去作鉴定,杨益权患有精神病,他到精神病医院,进去三天就跑了。当兵回不就不对了,一句话不对就打人。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明与杨益权关押在龙泉看守所同一监室。杨益权进来后有时无缘无故边说边笑,有时还要自已撞墙,有时自言自语。听他自言自语时说:“那个女的长得漂亮,勾引我又勾引别人,伤了我的心,我恨她,恨到想杀死她”。16、证人张某全的证言,证实,张某全与杨益权关押在龙泉看守所同一监室。杨益权进来后有时无缘无故边说边笑,有时还要自已撞墙,有时自言自语说他没有杀人。1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状态。并在现场提取了足迹一枚、血迹五份。18、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真武山公墓内保安室旁的一条小河沟附近的竹林里提取了一把黄色手柄、单面刀刃总长约20厘米的伸缩刀。1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现场提取的一把黄色手柄、单面刀刃总长约20厘米的伸缩刀。并将其随案移送。20、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物)字[2016]2122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含美工刀上血迹在内的检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STR分型相同。21、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实,对杨益权询问及杨益权指认案发现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22、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180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益权于2008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5日刑满释放。23、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8]司鉴字第1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益权诊断为“冲动性人格障碍”,伴部份偏执性人格特质,2007年12月6日作案时至2008年4月30日未发现精神病表现。在实施作案时的辨认能力正常,控制能力稍削弱。24、成都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被告人杨益权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25、被告人杨益权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9月1日那天,我发觉杨某某打扮得很漂亮,笑得很迷人,感觉她是在诱惑和勾引并刺激我,我心里很难受、恨她,恨得想杀死她。然后大脑一片空白,只记得杨某某下班要经过那里,隐约记得宿舍里有一把刀,不知怎么去拿的刀,模模糊糊走到那里等她。一会儿杨某某走过来,然后我走上去,心里恨得想杀死她,感觉她用手挡,我还是不由自主的用手去按,心里还是想杀死她,感觉她躲过了,但还是想一刀杀死她,然后我的手振动了一下,她好像在喊救命。我看到杨某某脖子上在流血,然后大脑有了一点意识,发现自已手里拿着一把小刀,心里突然有点慌和害怕,一下就把刀顺手丢在了树林里并离开了。听见有人喊报警,我又回到那里,看见杨某某躺在水沟里,我用自已的手机报了警,因自已听不清叫“王总”接听的电话。我又发现了那把小刀,并悄悄装进裤兜里后扔进了竹林里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来了就一起到公安局来了。经过就是这样,但我没有故意杀人,没有犯罪。26、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的姓名因笔误在部分询问笔录中记载为“杨某某”,更正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对其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不予对杨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在小溪中发现的小刀(美工刀)上未发现指纹及掌纹;被告人杨益权在龙泉看守所期间的表现情况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益权无异议,但认为自已没有故意杀人,没有犯罪。被告人杨益权的辩护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符合证据三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3、渠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益权于2004年12月22日因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开责任能力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案决定予以撤销案件。24、渠县土溪镇人民政府、坪溪村村民委员会、坪溪村第五村民小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益权患有精神病。25、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杨益权父亲患病的情况。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但第23、24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依法予以采信,对第25项证据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权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益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益权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其对行为性质的辨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视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益权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益权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益权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此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益权关于自已没有故意杀人、自已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辨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益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益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二、涉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光荣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