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韦胜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3号被执行人韦胜杰,男,1993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刑庭移送执行韦胜杰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胜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胜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胜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胜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启动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韦胜杰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梧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