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张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46号。委托代理人徐俊杰,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杰,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执行张杰行政非诉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行审16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