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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4412R。法定代表人:魏抗,局长。本院在审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怀国土罚字(2016)00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蚌怀国土罚字(2016)0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