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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郝华、朱维焕与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华,朱维焕,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681号原告:郝华,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朱维焕,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腾飞,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娇,系董事长。原告郝华、朱维焕与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郝华、朱维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华、朱维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华、朱维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计3,639元,由原告郝华、朱维焕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