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郝华、朱维焕与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华,朱维焕,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681号原告:郝华,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朱维焕,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腾飞,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娇,系董事长。原告郝华、朱维焕与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郝华、朱维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华、朱维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华、朱维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计3,639元,由原告郝华、朱维焕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