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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魏顺成诉延边晨报社、马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成,延边晨报社,马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42号原告:魏顺成,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成哲,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晨报社,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路敦亮。委托代理人:王鑫,延边晨报社职员。被告:马晶,女,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魏顺成诉被告延边晨报社、马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魏顺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顺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魏顺成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