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魏顺成诉延边晨报社、马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成,延边晨报社,马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42号原告:魏顺成,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成哲,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晨报社,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路敦亮。委托代理人:王鑫,延边晨报社职员。被告:马晶,女,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魏顺成诉被告延边晨报社、马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魏顺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顺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魏顺成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