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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勇,杨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财保5号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越,男,汉族,1991年2月5日生,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耿勇,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杨振霞,女,汉族,1969年2月21日生,住乐陵市城区。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耿勇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7.3万股和被申请人杨振霞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64.71万股。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乐陵市挺进西路南侧帝都花园小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耿勇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7.3万股,冻结被申请人杨振霞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64.71万股。二、查封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作为担保财产的坐落于乐陵市挺进西路南侧帝都花园小区321-17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