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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贺山意与吴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山意,吴自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222号原告:贺山意被告:吴自宏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山意与被告吴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张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立成、人民陪审员陈明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金立成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丽 微信公众号“”